政策法规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于城市公共交通骨干企业燃油供应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1994]90号
建设部: 你部《关于当前公共交通骨干企业大幅度亏损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紧急报告》( 建城[1994]322号)收悉。根据国发[1994]21号文件精神,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报 请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现就城市公共交通骨干企业燃油供应问题函复如下: 一、要切实保障城市公共交通骨干企业的燃油供应。各地人民政府要把城市公共 交通骨干企业的燃料用油,纳入地方成品油导向配置计划。各地石油公司应将城市公 共交通骨干企业的用油作为重点之一,优先保证,按批发价尽量安排直供。城市公共 交通骨干企业的用油只限自用,不得再进入市场经营,违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 负责人的责任。 二、由你部会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按上述意见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一九九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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